索引号: | XXGK-2018-004763 | 主题分类: | 政策类 |
发文机关: | 凤县人民政府 | 发文字号: | 凤政发〔2018〕24号 |
成文日期: | 2018年06月06日 | 发布日期: | 2018-06-13 11:20 |
发布机构: | 县政府办 | 有效性: | 有效 |
各镇人民政府,县政府各工作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根据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规定,县政府决定成立凤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组成人员
主 任:县长
副主任:县委常委、常务副县长
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
成 员:各镇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、县发改局、县教体局、县商工局、县公安局、县民政局、县财政局、县人社局、县国土局、县环保分局、县住建局(县城市管理执法局)、县交通局、县农业局(县水利局)、县林业局、县文物旅游局、县文管委、凤州园区管委会、县政府法制办主要负责同志,县发改局分管负责同志。
二、主要职责
组织编制凤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;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;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,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建议;建立健全相关考核机制,组织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检查督查。
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,办公室主任由县发改局局长兼任,副主任由县发改局分管副局长兼任。县级有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要严格按照《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》等规定,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各项工作。
凤县人民政府
2018年6月6日